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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公司务工人员,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7****灰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两名同事,从成都市永丰立交丰尚宜居小区出发欲寻找酒店住宿。杨某某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检测和对杨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97mg/100ml和99.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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