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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街**花园**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E*****的出租车在小区内道路行驶,后因堵车与邻居田某某发生口角,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通知交警大队处理。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41mg/100ml。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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