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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7********,汉族,本科文化,**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沪AP****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沿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柳花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责**公司部分销售业务,对其判处刑罚可能影响其公司的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1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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