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汉族,高中,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10分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阿木古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旗政府南侧时,被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9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危险驾驶罪。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某某、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说某某,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测定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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