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师****区**连**栋**号,现住昌吉市**路**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证据公安机关未查清,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高某某、王某某在昌吉市**村**度假村吃饭饮酒后驾驶新B****6号小型普通越野客车,行驶至昌吉市**镇**别墅区内停车,与**别墅区保安姜某某发生口角,互相殴打,被害人妻子季某某报警,后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被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至昌吉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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