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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2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F*****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街与**路交叉口南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2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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