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5********,汉族,中专,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18年3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你2月27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丰田”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 匝道口被交警部门查获,经过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2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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