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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明溪县**路**夜音乐会所门前大路上将车子掉头驶向音乐会所欲接送尚在会所门口的黄某某。因与音乐会所存在纠纷,他人报警后,明溪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理,并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2020 年10月6日2时17分在明溪县总医院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抽血备检。2020年10月8日,经福建广信司鉴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8 mg/100ml,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2020 年10 月14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3 mg/ 100ml。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提取、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照片、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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