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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4********,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G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209省道131KM+800M(普定县三中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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