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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4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当其沿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塘湄线和所前镇联谊村村道交叉路口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现场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毒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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