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1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02时0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锡尼镇草原街行驶至与滨河路交叉路口处南侧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2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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