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峄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薛城区**村**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承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承河路北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