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苑**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8Z****的小型轿车,沿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衢化路自来水厂门口附近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137mg/100ml。随后对杨某某进行了抽取血液留检。同年9月9日,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同年9月14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依法认定杨某某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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