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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单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0****小刑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华电北路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6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施某某的证言、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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