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桐梓县**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C3****号的小型汽车,从桐梓县海校街道文笔路往桐梓县楚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桐梓县北大门路段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49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49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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