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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贵C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桐梓县马鞍山方向沿长征路往桐梓县冬青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路(小地名:移动营业厅门口)处时,与路边行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3日,桐梓县交警大队第5203221201900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通过民事调解达成和解并全部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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