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区***派出所,住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23分左右,晋中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在锦纶路例行检查中,现场查获车牌号为冀******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96.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后将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12月6日,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7.5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检乙醇含量为97.53mg/100ml,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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