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7月0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永北镇凤鸣路由南往北行驶,00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凤鸣路电信环岛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相撞,造成中央隔离栏及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1日11时20分,民警依法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01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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