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侗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贵D1****)由江口县往铜仁市碧江区方向行驶,0时50分许,行至杭瑞高速1367公里+700米(小地名:江口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备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