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建邺区****地产**工地项目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LB****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右转驶入龙王大街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