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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如东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顾鑫鑫,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自同年5月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8****(临牌)号小型轿车,沿如东县掘港镇通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爱民路路口南侧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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