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E8****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港华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驶驾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