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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0********苗族初中文化,苏州市**五金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在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陈某某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白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火车站接人,后于次日凌晨0时41分许驾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兴源路县前东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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