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G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龙苴镇杨范村王杨路时,被灌云县公安局卡口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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