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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相城区**镇**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6****的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吴门印象地面停车场出发,驾驶过程中碰擦停在停车场内的苏E7****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苏E7****小型轿车车主衡岗报警,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杨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杨某某系自首,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不具有其他应当提起公诉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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