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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号,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赣******的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快速路辅道与云天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杨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93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开司【2020】法毒鉴字第12013号}得出结论: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7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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