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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自述),群众(自述),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牌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出发,向北行驶至文化东路左转,向西行驶至富民街左转,向南行驶至富民街沈水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3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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