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区**路**小区**座**单元**室,现住沈阳市**区**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牌奔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街**路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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