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2010,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张掖市**区**路**号,现住**小区**号**室,在沙湾县**镇中心学校工作。于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9********。
违法犯罪记录:无。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牌小型轿车,从沙湾**农家乐行驶至**北路**加油站后主动停驶,打电话叫其朋友王某某过来开车,在王某某发动车辆准备起步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8.0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停止醉驾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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