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人,现住**镇**路**里**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4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黑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元氏县叩村道口处,被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4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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