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吴桥县**杂技艺术学院,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吴桥县**杂技艺术学院请来的首席艺术指导,2020年7月21日晚抵达吴桥,吴桥县**杂技学院当晚设宴在百盛庄园对其宴请,并安排在百盛庄园休息。次日早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自百盛庄园去**杂技学院,行至**路口处,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当时民警将其带到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系前一天晚上饮酒次日驾车前往工作地点,造成的醉酒驾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本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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