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区**号楼**室,工作单位:宣化区**小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0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2时24分许,杨某某驾驶冀G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府城西街与钟楼大街交叉口由东向南行驶至大新门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杨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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