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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现住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顺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顺风街与顺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结果为123.19mg/100ml,杨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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