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49分,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2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05.6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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