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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0****白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大营镇皮草环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皮草环线娄子供电所南200米处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6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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