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冀A0****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武强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沧州,行驶至武强县**路北中石化加油站时,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随后民警赶到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武强县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205-10483-1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少,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自首情节,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杨某某表现良好、与邻居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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