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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厂老板马某某雇佣,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为**厂接送工人,超载行驶至**路**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7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00%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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