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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街**号,现住**,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系杨某某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岗头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其到井陉矿区医院抽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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