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藁城区工业路与廉华街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