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方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环东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杨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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