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群众。2018年5月26日因损毁水利防汛公共设施案,被正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杨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获鹿镇翠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鑫洋加油站限高处时,被鹿泉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79mg/100ml。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49号;
4.视频资料:杨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