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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1时36分,杨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着行某某昌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铁路桥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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