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现住本村,务工。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兴桥西口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4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