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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是河北省赞皇县**乡**村,现住**镇**街**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万坡顶南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血液检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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