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31962********,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厂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7日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G6****号灰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同街与解放路交叉口,被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车的驾驶人杨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07月0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3.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杨某某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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