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竹林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40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临时牌照为豫BJM029的小型福特汽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湖岗乡王士章村口南500米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84.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杨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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