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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处,住泰安市泰山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打工,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光彩大市场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右转进入泰山大街向东行驶了约30米,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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