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安定街**局家属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甘L*****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泾川县农林北路时被泾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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