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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安定街**局家属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甘L*****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泾川县农林北路时被泾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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