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洛阳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豫C****灰色雪佛兰商务轿车沿创业路至芙蓉路后向北至滨河北路,在海棠路口附近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4.到案经过;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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