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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北小门街*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宿舍**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御捷马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庄立交桥下北侧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静脉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3.8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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