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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浙CJ****小型普通客车来到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公园,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32mg/100ml,无八种从重处罚情节;(2)有悔罪、认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配合民警调查;(3)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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